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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保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018年01月03日 00:00 来源:中国矿业报社

据新华社报道,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环保税征收对象


环保税税额标准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问: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排污费是否还征收?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环保税四大看点


■这是个什么税?——首个瞄准环保的新税种


作为我国新开征税种,环保税的出现,迈出我国税制改革重要一步。


“环保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看来,环保税法是我国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通过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意义重大。环保税的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建设“绿色税制”的代表性税种。


专家表示,此次公布的实施条例,正是全面细化和保障环保税法实施的综合性配套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环保税税制要素,规范减免税适用条件,建立分工协作的征管机制,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这税怎么征?——谁污染谁缴税


作为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开征环保税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


环保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也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施正文说,环保税法对税制要素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实施条例则予以明确、细化和补充。例如,明确了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含义及在何种情形下直接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等。


“环保税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条例的出台增强了税法操作性,为新税种的开征提供了具体制度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税率怎么定?——多排污多缴税


刘剑文介绍,环保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例如,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了税额上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考排污费标准,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王金南透露,目前各省区市陆续制定和通过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辽宁、吉林、安徽和新疆等地基本按照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而北京、天津、河北和上海等地税率较高。


有业内人士预计,环保税一旦开征,规模将远超现行排污费,年征收或达500亿元。这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受影响最大。


“征收环保税,多排放必然多缴税,但目前因从排污费转型而来,税负平移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环保税不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不会直接增加消费者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环保税法制定了减免税规定。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


■这税谁来征?——税务环保部门联动征管


新税种落地的最大挑战就是征管环节。


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复杂。为此,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对部门配合做出如此高要求在我国各个税种的征收中还是第一次,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征管机制做出明确具体规定,以防止职责不清和征管漏洞。”施正文表示,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分工协作的征管工作机制,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两部门工作配合机制等。


专家指出,环保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健全的配套规定,实施条例只是一个综合性的配套法规,仍然需要其他更为专门和细化的配套规定。


王金南透露,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已就实施条例起草、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制定、管理信息互相交送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共同部署环保税征管工作的各项事宜,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发布。

[责任编辑:欧阳] 标签:矿业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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